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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刑法》第382条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视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与上述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2)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
(3)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过失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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