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年版6106法学应试指南法理学:点击下载
内容包括中国政法大学指定书目重点内容以及中国政法大学95年到05年历年来法学初试真题。
第一单元:重点内容概要
导 论
一、法理学的对象与范围
1.法理学的对象,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就制度而言,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它不关心每一具体制度、法律的具体操作问题(这属于不同法学学科研究的对象),而是对每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性、根本性的问题和原理作横断面的考察。
2.法理学的范围就是法哲学、法社会学、法的理论的结合,即法理学依法哲学为基础,通过对法的原理、原则、概念、制度的探讨将其他两个理论方向的研究联系和统一起来。
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一)法学的概念和特性: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学问或理论知识体系,是一门关于社会共同生活的规范科学。特性:(1)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是与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发展相关联,而其他学科的发展,并不一定以法制和秩序的存在为条件。(2)法学是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具有务实性。它必须关注和面向社会的世俗生活,为人们社会生活中的困惑矛盾和冲突寻找到切实的法律解决方案,确立基本的原则,或为法律的决定作出合理而有说服力的论证。(3)它是职业性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逻辑的,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行业语言,与人们“日常语言”存在较大差别。(4)它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5)它是反映研究者的一定价值立场或价值取向的学问。
(二)法学体系
1.法学体系就是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中国的法学学科划分为:理论法学、法律史学、国内应用法学、外国法学和比较法学、国际法学、法学的交叉学科六大门类。
2.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在整个法学体系中,法理学居于一种非常独特的地位: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这种研究对象与人类的生活式样、理念、价值和人文的总体精神息息相关。因此,法理学总是要站在法学学科发展的最前沿来追踪、吸纳人文科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成就,反思法的基本问题,同时也从法学的角度对各种人文思潮作出回应。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性、根本性、一般性、普遍性和抽象性,从而对各种应用法学给予理论上的指导。法理学与法学其他学科的结合,反过来对于法理学自身的发展也同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第一章 法
一、法的名称界定
1.中国历史上的法的名称(大致了解)
2.西方历史上的法的名称(大致了解)
3.法笼统地讲是指国法,其外延包括:成文法,国家专门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判例法,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不成文法,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法;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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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客观题分析
一、单项选择
1.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
B.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C.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
D.法不受客观规律的影响
【考点】本题测试法的本质。
【解析】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法的本质首先表现为法的国家性,即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法的国家性表明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法的本质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即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社会成员的公共意志。法的本质最终表现为法的社会性,即法的内容是受一定社会因素制约的,最终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具有阶级统治的职能即政治职能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即社会职能。从上述分析可知,ACD项表述错误,故应排除;B项是正确选项。
【答案】B
2.下列关于法与道德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自然法学派认为,实在法不是法律
B.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与道德在本质上没有必然的联系
C.中国古代的儒家认为,治理国家只能靠道德,不能用法律
D.近现代的法学家大多倾向于否定“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的说法
【考点】本题测试法与道德的关系。
【解析】对于法与道德在本质上的联系,西方法学界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肯定说,以自然法学派为代表,肯定法与道德在本质上存在必然联系,认为法在本质上是内含一定的道德因素的概念,实在法只有在符合自然法、具有道德上的善的时候,才具有法的本质而成为法。一是否定说,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与道德在本质上没有必然的联系,认为不存在适用于一切时代、民族的永恒不变的正义或道德准则。可见,A项表述错误,B项为正确选项。中国古代的儒家认为,治理国家主要靠道德,主张“德主刑辅”,故C项表述错误。近现代的法学家大多倾向于肯定“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的说法,故D项表述错误。
【答案】B
3.对法律汇编与法典编纂之间区别的理解,可以有多种角度。下列哪一表述准确揭示了二者之间的区别?
A.法律汇编既可以由个人进行,也可以由社会团体乃至国家机关进行;法典编纂只能由国家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进行
B.法律汇编是为了形成新的统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典编纂是将不同时代的法典汇编成册
C.法律汇编可以按年代、发布机关及涉及社会关系内容的不同,适当地对汇编的法律进行改变;法典编纂不能改变原来法律规范的内容
D.法律汇编不属于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法典编纂是一种在清理已有立法文件基础上的立法活动
【考点】本题测试法律汇编与法典编纂之间的区别。
【解析】法律汇编是对已经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或标准进行系统的排列汇编成册的活动。法律汇编不改变汇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不是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因而不是国家